29年专注管控一体化

管控一体化与工业互联网仪表标识解析服务商【股票代码:430663】

全国服务热线:400-8531-178
电厂控制系统服务商
当前位置:首页 » 大陆股份资讯中心 » 行业新闻 » 发改委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一)

发改委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一)

文章出处:网络责任编辑:查看手机网址
扫一扫!发改委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扫一扫!
人气:-发表时间:2016-10-20 16:05【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发改委修订完成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

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

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

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

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

第六条【节能目标责任与考核】

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条修订。

第七条【考核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每年6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结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度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结果。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制定。

第八条【能源绩效评价】国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绩效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开展能源绩效评价工作,引导重点用能单位持续提升能源绩效水平。

注:新增条款,依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开展能源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要求

制定。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九条【节能规划、年度节能计划】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至少每五年制定一次节能规划并报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备案,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条修订。

第十条【目标分解】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根据本地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下达

的节能目标任务和要求,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并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

注:新增条款,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五条制定。

第十一条【能源管理体系】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

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能源管理

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注:新增条件,参考《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3787号)制定。

第十二条【节能管理机构与岗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够满足节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节能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等。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制定。

第十三条【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每个节能规划期内应当至少开展一次能源审计,

并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

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鼓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能源审计达到要求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注:参考《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等文件制定。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066号